等待处理…

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海成败诉;在咸阳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驳回重审后,尚海成在未见开庭传票、未见判决书的情况下,却突然接到县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究竟谁在枉法?

2023年10月26日

1998年6月泾阳县光宇公司董事长武宇宁在抢走泾阳县华诚公司经理尚海成的汽车、手机及两公司经济往来的6张价值5万多元的退货票据后,还以拖欠货款为由,将尚海成及其公司告到泾阳县法院。同年10月,县法院判决尚海成败诉。这令尚海成百思不得其解。在一审中,他就针对汽车、票据等被抢,提出反诉请求,可法院拒不收反诉费。可在判决书中,却以尚海成未交反诉费为由,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从而导致败诉。尚海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驳回重审。

然而,就在尚海成等待泾阳县法院能重新开庭审理,自己再提反诉之时,尚海成却突然接到县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未见开庭传票、未见判决书,何以有执行通知书?尚海成对此大惑不解,认为县法院暗箱操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端剥夺了他的诉讼权利,遂又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讨个说法。

原来,1999年5月19日,泾阳县法院在尚海成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判决书称“二被告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庭以缺席判决尚海成败诉。

在什么情况下,法庭才能缺席判决呢?

日前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范律师。范律师说缺席判决是一种特殊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法庭往往会采信对方未经质证的证据,从而可能做出对缺席方不利的判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开庭通知必须严格执行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三次传唤不到庭,方可缺席判决,以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以合法的程序来保障实体审判的公正性。

那么泾阳县法院又是怎样进行合法传唤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可记者从日前咸阳中院对此案的开庭审理中,看到了泾阳县法院3份送达回证,可没有一份能证明开庭传票已送达给尚海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而泾阳县法院的3份送达回证上均写本人不签名。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尚海成的住址是泾阳县永乐镇齿轮厂南端,可有两份送达回证上送达地址竟是泾阳县法院。开庭传票连法院的门都没有出,何以能称得上合法传唤呢?当事人怎能知道开庭而拒不出庭呢?一份送达回证上写的送达地址倒没错,可在当事人“不签名拒收”的情况下,回证上并没有当地基层组织或邻居任何一个人的签名,来证明法院送来了开庭传票。3份送达回证没有一个能证明泾阳县法院确实进行了合法传唤。送达回证下面的“注”有明确规定:“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泾阳县法院有法不依又岂能谈上“合法传唤”呢?

再则尚海成作为被告,一审败诉,上诉至中院才争取到驳回重审的机会。只有参与庭审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什么理由拒不出庭呢?因此泾阳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理由就不能成立。那么泾阳县法院何以要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呢?

到底谁人在枉法作怪,记者相信事实和法律会给人们一个公正的回答。

本报记者宫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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