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退管办的干部,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两个具体问题,即①退休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②退休职工下落不明如何发给退休费?请予解答。
陇县王超
王超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两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险司函(1989)1号文件规定:“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能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二)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如何发给退休费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有关退休人员下落不明期间其他情况下待遇的处理,仍执行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的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