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近对脱离企业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住房、档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规定要求,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同时,应结清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自愿提前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其在协议期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可以作为补偿职工所欠债务的费用,也可作为鼓励性措施支付给职工。下岗职工在原企业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根据规定将明确其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已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等企业就业的,其档案转入新工作单位;对自谋职业或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为保管;未就业的,其档案的转移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