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周某告别母亲南下打工。他把平时积攒的钱都悉数寄给了远在家乡的母亲。周大妈把这些钱分别存起来,指望将来为儿子娶媳妇用。今年春节前夕,儿子来信说他交了女朋友,准备带回来给妈瞧瞧。按当地风俗,女方第一次进男方的家门,当母亲的要准备一个红包送给未来儿媳。眼看儿子就快回来了,周大妈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身份证和那张8000元的定期存单了。就在周大妈急得团团转的时候,儿子领着女友进门了,周某得知存款丢失的情况后,忙陪母亲去银行挂失,谁知晚了一步,那笔存款在前一天已被一名中年妇女全部取走。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所叙述的取款人的相貌特征,母子俩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经查,那名中年妇女支取存款时,储蓄员曹某向其索要身份证明查验,那名妇女就把身份证和一份盖了公章的证明信递给曹某。曹某没有细看证明信,只是核对了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与存款单上姓名一致后,就在存款单的背面记下身份证的号码,然后将身份证与证明信一起还给了那名妇女,在办付款手续时,曹某没有让那名妇女签字,就将8000元现金及应付活期利息交给了那名妇女。
派出所因他们报案时提供的线索太模糊,而未能查找到那名冒领存款的人。周某及女友只好陪同周大妈来到她存钱的那家银行,要求该银行赔偿她存款被人冒领的损失。
点评:1993年3月1日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必须认真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支取的,还要核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做相应记录,必要时也可向发证机关查对。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查支取人的身份证明,也没有核查取款人出具的证明信,甚至没有让取款者在有关付款手续上签字,就让取款者拿走了存款,该银行职员没有察觉到来办理取款手续的人是冒领,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也实施了违规取款的行为,所以该银行对其职员的这种不当行为,应负赔偿责任。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