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2月下旬,某国家级大报刊登了一篇案件侦破消息,其主要内容是:某地一私营企业主偷换本厂水表……偷水700吨(价值3000元),构成盗窃罪被依法逮捕。此文虽然揭露了犯罪,报道了政法机关的成绩,但也把这种盗水方法“介绍”给了社会,使个别不法之徒可能效法。这就违背了报道的初衷。
其实,多年来,许多新闻媒体在采用案例通讯、消息、纪实等报道时都有类似问题,即产生了一些“副作用”——客观上传播了某种人们并不详知的作案方法,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会轻易地多掌握一门技术性犯罪技巧。眼下一些暴力凶杀色情内容的影视引发了不少犯罪行为,再加上这类报道明明白白地叙述了作案手段方法,这样怎能保证胆大妄为之徒不会步其后尘?实际上,这种因无意或粗心造成的恶果往往怵目惊心,既增加了发案率,又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声誉,也降低了新闻报道的价值。
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是新闻案例写作时要注意删减不宜报道的内容;二是新闻单位要严把审稿关。只有这样,才会使高质量的新闻产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局面做出贡献。
西安读者: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