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罪不可赦
1999年9月20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贾明和其妻水花杀人案。
公诉人认为,贾明和水花夫妻俩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的同时,又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二被告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被告处于义愤杀人,有酌情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贾明在有期徒刑内处刑。水花系从犯,建议法庭适当缓刑。
辩护人认为,贾明系防卫过当,且不具有杀人的主观动机,对被告人贾明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贾良仁对此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诱发作用。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害人贾良仁长期霸占奸污被告人水花,其夫贾明规劝不听,反砸坏贾明家家具、索要现金等。经查,被告人贾明在被害人已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持锄镢、斧头对被害人实施打击,其行为显系故意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52条、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第60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明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水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后两人均对判决服判,表示不上诉。
那天,当记者见到已被释放回家的水花时,她好生后悔,她说:“虽然我们不懂法,可对于贾明这个恶人,只要村里管一管,只要有人到公安部门报个案,也不会闹成这样。”但是,事情的结局往往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虽然,这件事情结束了,但它留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
(冰峰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