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 企业与自己的职工打官司,体现了企业的管理已步人依法管理的轨道。然而,依法管理首先要懂法。不久前,湖北十堰市一企业到法院状告本企业的职工,却被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企业败诉。
原告企业是湖北十堰市储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诉称:1994年5月7日,公司与胡月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注明合同期满后双方自动终止合同。胡月琴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3月期间,自行离岗回家,不再从事与本公司任何业务相关的劳务活动,公司与胡月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书已超过仲裁时效,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驳回胡月琴提出的继续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的要求。
十堰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初,胡月琴怀孕,同年6月1日合同到期,储昌公司并未与胡月琴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998年2月27日,胡月琴生产。一年后的1999年2月27日,胡月琴哺乳期满,3月储昌公司安排胡月琴在仓库从事清洁员工作。这期间,该公司一直没与胡月琴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其享受公司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胡月琴因属于孕期及哺乳期间,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及时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使双方的行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行为应视为续订了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十堰市储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月琴继续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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