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的一个朋友被所在单位派往国外执行劳务,在工作中不幸身亡,国外给了一定的赔偿。请问,所在单位还给支付什么待遇?
西安孙平
孙平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规定: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意外而致伤,应按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1] 15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其具体待遇的处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办理。外方给付的赔偿费,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在获得国外赔偿金之前,如果单位已先期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应从国外相应的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应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
对你朋友在国外劳务中发生的问题,可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