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刘某由所在单位分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房改标准价向单位交清了房款,并与单位签订了对该房屋的买卖契约。不久,因种种原因,刘某决定离开现在的单位,到一家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新单位工作。但这时,原单位却以刘某不再是该单位职工为由,扣发了他的房产证,要求他尽快办理退房手续,并限定了必须搬出单位的时间。刘某觉得原单位这样做太不尽人情,但又找不出恰当的理由来申辩,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才好,一时陷入了苦恼之中。
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这就是说,职工在调动、辞职或被辞退前参加了原单位房改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就标志着该职工已经依法享有了对他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而职工对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享有自由的处分权,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和侵犯。刘某所在单位以工作已经调动为由,要求刘某退回房屋,并扣发其房产证的做法是违法的,它侵犯了刘某对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刘某可向该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并要求原单位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