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幼童摸包,谁负其责?

2023年10月26日

前些时候,一些新闻媒体陆续刊登了这样的消息:在西安市东大街、解放路等闹市区,有人暗地里指使几个年仅5—6岁的儿童去“摸包”。有时被发现,事主见是小孩,无法对其追究,只好要回失窃款物即可,然后眼睁睁看着他们逃到在一旁观望的大人那里,再一起溜走。对此,人们感到“无奈”或“尚无良策”。

实际上,这反映了法律上的一个认识盲区:因“摸包的小孩”年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对他们以及指使者都无法处理。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并非难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些“摸包小孩”背后的指使者显然属教唆者。虽然“摸包人”未到14周岁(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追究其背后指使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此类案件发生后,人们完全应该当场抓获教唆者,扭送公安机关酌情处理;对于“摸包小孩”,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如监护人也是教唆者,则责令其他亲属对其严加管教)。另外,家庭、学校和其他有关方面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和法律常识教育。 (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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