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极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行政复议条例》繁琐的条条框框的制约。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有以下十项简捷便民措施:
一、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申请复议期限从原来规定的15天延长到60天。这样可使纳税人不会因时间仓促而丧失复议申请权。
二、复议申请方式增加。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审请的,复议机关要作详细记录,并与申请人核对,这就为纳税人扫除了复议路途上的障碍。
三、复议范围扩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时,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这一规定将“红头文件”也纳入复议范围。
另外,纳税人还可选择复议机关;享有知情权;可委托他人参加复议;可并提赔偿请求;可就地提交复议申请;可不负担复议费用;原明显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
丁元浩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