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3月15日签署第283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这一条例已于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条例指出,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这个条例共29条,其中对监事会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及奖惩等都作了规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