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棚塌人亡罪过在谁?

2023年10月26日

1998年8月17日,村民郭某年近八旬的老父亲外出后回家。归途中突然天降暴雨,郭老汉情急之中只好躲进路边同村村民戚某用来看守瓜地而搭建的窝棚中。黄昏时分,受愈下愈急的暴雨冲刷,窝棚地基塌陷,窝棚也随之轰然坍塌。在这场劫难中,戚某仅受轻伤,郭老汉却被窝棚的横梁砸成重伤,并于当日晚死亡。事后,郭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戚某对父亲的死亡负有过失责任,要求戚某赔偿丧葬等经济损失8000余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之父因暴雨而遇上窝棚坍塌致死,是意外天灾事故致死,也是当时戚某及周围群众均未预见到的,不属于被告戚某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我国民法对意外事故未作规定,亦没有规定意外事件为免责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要件对待。法院就郭某诉戚某过失赔偿一案所作的判决即属此例。意外事故作为免责事由,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见的;第二,意外事件的起因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三,意外事件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据此,在上述的民事纠纷案中,被告戚某不应承担过失责任,也不负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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