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的侄子在一私营企业工作三年多,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因单位拖欠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问,这种情况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韩城司马炎
司马炎同志: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劳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一些专门规定。
第一,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赔偿。另按劳部发(1996)354号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继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贵任。
第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部发(1995)309号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96号文也有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