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1日下午,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终于拿到了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称:陕西省应用心理学研究所、陕西深远传播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酌情赔偿原告名誉侵权经济损失;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长达两年的西译院诉两公司名誉侵权案终有结果。
1998年7月26日、8月2日、8月9日,正值陕西民办高校招生与毕业生推荐工作开展之际,陕西省应用心理学研究所在未经国家机关授权及未征得西译院许可的情况下,向某报提供刊登了3篇有关民办高校的调查文章,文章中写到西译院的各项指标及公众的评论均排名为“第二”
据此,西安翻译培训学院于1998年8月18日在《陕西日报》等媒体发表了郑重声明,声明指出,陕西省应用心理学研究所以两个个人名义发表的调查文章对西译院造成了名誉侵权,在“调查”的权威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较性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并表态,若有关侵权的个人及单位在声明公布后的15日内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学院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不料事隔一年,心研所故伎重演,于1999年招生和毕业前期,又在陕西深远传播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包的某报上再次发表了3篇文章,再次将西译院排名为“第二”。鉴于此,西译院于1999年7月向长安县人民法院以名誉侵权提起诉讼,把心研所和深远公司送上了被告席。7月30日一审宣判被告构成名誉侵权,心研所和深远公司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名誉侵权的经济损失10万元和5万元。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心研所向法庭提供的调查问卷不足2000份,与其文中所提到的20000份调查问卷相差甚远,且未提供详细具体的资料佐证报道内容,而心研所经营范围并无社会调查业务。法院认为,案子涉及的文章中,心研所调查数据内容失实,将西译院排名第二没有依据,认定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110元由陕西深远传播资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为终审判决。
(赵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