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经过近两年的努力,18岁少女张丹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1997年8月30日,张丹因感冒头疼,由母亲领着到北门村一个体医生蒋百叶处治疗,蒋在其左臀部注射一针,张丹三天后感到打针部位疼痛,七八天后发现感染化脓,后分别到蓝田县医院、西安市中医医院等数家医院住院343天,花掉医疗费数万元。后分别经蓝田县及西安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其病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1998年9月7日,张丹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962.63元。蒋百叶辩称,1999年8月30日其未在家,未给张丹打针,拒绝原告之诉讼请求。
蓝田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判决:由被告蒋百叶赔偿原告张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7035.38元;驳回原告张丹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宣判后,蒋百叶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随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打了近两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本报记者付博
通讯员 钟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