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咸阳国有企业中有一批曾是六十年代初期参军,并长期在西藏阿里等海拔高度在4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山缺氧地区的边防哨卡驻防,累计时间均在十年以上的转业军人。现临近退休,请问,在计算退休金时,能否执行或享受劳人险(82)32号和国办发(82)36号两个文件规定,提高退休金比例5%或10%的待遇? 咸阳江柯
江柯同志:
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长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即累计工作满九年的,每年按一年另三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4500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即,累计工作满八年的,每年按一年另六个月计算)。
据此,你们服兵役期间的工龄可按以上规定折算连续工龄。但国办发(82)36号文件只限于工作关系在西藏的干部、工人离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国家对边疆地区工作人员的照顾,它不适月于内地,故你们不可提高5%—10%的退休金待遇。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