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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妻子能否构成强奸罪?

2023年10月27日

焦某的父亲未与其女儿商量,就私下同意将焦某嫁给同村的李某并收取了李家5千元彩礼钱。李某还以“让焦帮人代领结婚证”,以“小弟结婚,只是让你来帮帮忙的”的欺骗方式同焦某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当晚,因焦哭闹,李、焦二人同床但未发生两性关系。第二天晚上,焦仍不同意与李发生两性关系,李便以自己有结婚证为由,叫来其嫂柴某、堂弟李B、表弟李C帮忙。在有人按腿、有人按胳膊的情况下,李强行与焦发生了性关系。针对李某及其帮忙的亲属柴某、李B、李C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强奸罪,出现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均构成强奸罪,因为:1、李某、柴某、李B、李C的行为违背了焦某的真实意愿。尽管李某与焦某有结婚证,但这个结婚证是在隐瞒欺骗焦某的情况下取得的;2、李某、柴某、李B、李C4人采取暴力手段,在违背焦的主观意愿、使焦处于无法抗拒的状态下,李与焦发生了两性关系。李的行为具有组织犯罪的故意,而柴某、李B、李C3人的行为则属于间接帮助的故意,其行为均构成了同一个犯罪的主体资格。由此,依据《刑法》第236条强奸妇女罪的特征分析,4名犯罪嫌疑人均构成了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虽然李某在第一次与焦某发生两性关系时采取了强制手段,但以后的几个晚上,均由李某一人与焦发生了两性关系,且这种关系是持续的,虽然焦口头上不愿意,但却没有实质上的反对,这实际上是一种先强奸、后通奸的表现形式;2、焦某虽然一开始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与李取得合法的登记手续,但焦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办结婚证时虽然是欺骗了焦某,但焦完全应该意识到是在为自己张罗婚事,却处于一种默许不问的态度。因而这不能算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能以犯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强奸妇女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是刑法打击各类犯罪的重点之一。为此,只要是符合本罪主、客观要件的构成,不论其形式上如何变化,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王璇李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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