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企业改制中社会保险欠费流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1999]36号),要求改制企业必须首先清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指出,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破产的企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应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