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有个表哥在一家企业工作,因涉嫌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审查后返回单位。所在企业要以旷工论处予以除名。请问,这样做对吗?
汉阴张晖
张晖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如因违法或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被羁押的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情况的,或经公安机关审查而解除羁押返回用人单位后,才能汇报的,用人单位不能按旷工论处。因为公安机关突然采取拘留措施,是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强制手段,是对嫌疑人或违法当事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职工本人确实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不属于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因此,用人单位对类似情形的职工不能以旷工论处。
据此,你表哥虽被拘留15天,但审查后已返回原单位。期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不属无正当理由,不应按旷工论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