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法院能否变更单位行政决定?

2023年10月27日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企业的劳资干部。前年,企业有几名职工因违反厂规被除名。他们不服,进行诉讼。后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建议单位重新处理。请问,法院为什么不作变更判决?

安康尚荣

尚荣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对企业行政因职工违纪而作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除名、辞退等决定,是否享有变更权力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享有14项经营自主权,其中包括奖惩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企业的行政决定,这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侵犯了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所以,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变更企业的行政决定。为此,1993年11月24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37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判决予以撤销、或判令重新处理,一般不作变更其决定。对于追索工资、培训费、工伤赔偿等案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只是认定给付的数额不当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对个别案件认为确有必要判决变更用人单位处理决定的,事先应向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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