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在一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通知我参加,说我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请问,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渭南张生华
张生华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仲裁活动的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必须是他人之间的仲裁活动已经开始,而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之前;
2、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因是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第三人应否在案件中承担实体责任;
3、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也可以是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通知其参加。仲裁第三人依法享有了解案情、陈述理由、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以及对仲裁裁决确定其承担的义务不服而提起诉讼等权利,但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