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是企业事先印制好的合同文本,我们只是签个名了事。请问,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宁强刘武
刘武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除依法允许订立不定期合同的情况以外,都应当规定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二)工作内容。即关于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任务的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生产资料条件等。
(四)劳动报酬。即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形式、法律规定须用现金支付报酬的构成、标准等。
(五)劳动纪律。即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的相关劳动纪律,通常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
(六)合同终止条件。即关于劳动合同除法定条件终止之外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
(七)违约责任。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违约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条款。
以上七条是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此外《劳动法》还特别规定,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和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