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4月21日、4月24日报道的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诉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借款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又出现新情况: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出公告将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门面房以物抵债给债权人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近四个月后,竟又做出解除对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门面房的查封,将该房产交于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的公告,并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债权人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原法人代表蒋平山愤怒地告诉记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撤销原公告的情况下,又发出与原公告自相矛盾的公告和裁定,我何去何从!”
4月24日,蒋平山来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书称,因被执行人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限定的最后期限内将剩余案件执行款全部汇入法院帐户。故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临街21间门面房的查封。同时贴出公告,决定于4月28日将房产交于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蒋平山再次疑惑:若法院此公告与裁定有效,那么法院去年12月27日所做的公告及在2000年元月21日现场清腾将门面房交于债权方又作何解释?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韦彦杰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12月27日公告只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迫使被执行人还钱的一种手段,当时并未作出执行裁定。况且被执行人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又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将案件执行款全部汇人法院帐户。”那么,按法律规定,在未发出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发出执行公告?而据蒋平山讲,礼泉县果品保鲜试验库向法院所交的执行款系在法院公告并现场清腾,已将门面房以物抵债给西安政治学院干休所综合商店后,其持原有房产证大肆转卖执行标的物的非法获益。以非法获益偿还债务,又怎能说其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报记者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