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的实际状况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人类进步水准的天然标尺。作为民主法制国家,我国政府极其重视妇女权益的立法与维护,不仅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民法、劳动法、婚姻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分别从不同的立法角度、范围对妇女权益予以确认和规定。这其中,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无疑是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令人忧虑与遗憾的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直是妇女权益中相当薄弱的一环,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亟待解决。
妇女的劳动权益和因其生理特点而享受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妇女权益的基础之一。但是妇女劳动保护得不到切实落实、权益屡遭侵犯的情况却相当严重。如有的企业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或对怀孕女职工处以下岗;有的企业对怀孕女职工的孕期检查、分娩时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让女职工个人承担;有的企业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孕期不宜从事的工种;还有的企业对休产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停岗对待,扣发工资和基本生活费。诸如此类现象在一些企业中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私人企业,其中的妇女劳动保护状况更不容乐观。
透过这些纷纭现象,应该看到对于妇女劳动保护工作还重视不够,还缺乏相应的组织、制度和措施。这是造成妇女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的根本原因之一。正由于组织不健全,制度流于形式,措施不得力,才使得国家的法规政策难以切实履行,才使得广大女职工的利益成了无遮无掩的“软组织”,任由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在上面留下累累硬伤。例如某企业在制定、出台涉及到女职工利益的制度和办法时,不吸纳女工委主任参加。有的企业在制定内部管理的某些制度时,纯粹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本不考虑女职工利益的特殊性。在制度出台后,虽也发觉其与法律或女职工保护条例不统一,但并不予以修订。不少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要么态度冷漠,不痛不痒,要么置若罔闻,高高挂起,对女职工特别是怀孕女职工不加以任何照顾。
妇女权益,妇女的劳动利益和劳动保护有其特殊性。而对这一点特殊性的认识不足,认识不到位,正是造成妇女权益屡遭侵害的思想根源。这是需要特别加以指出的。男女固然在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女性毕竟在生理、心理、身体状况以及性别角色和需要充当的社会角色等诸方面有着根本不同于男性的客观现实。不尊重女性的特殊性,不尊重妇女权益的特殊性,只能加剧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程度。不少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抹煞了女职工的特殊性,无视她们的特殊要求而不予以必要的照顾和保护,从而导致侵权事实的形成,给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伤害。
妇女的权利即人权,而妇女的劳动权益、劳动保护同属于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尊重妇女整体的特殊性,尊重妇女权益的特殊性,依法给予其应有的照顾和保护,就是尊重人权、维护人权和发展人权。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妇女权益得以公正合理的实现,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在整体上的文明水准。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