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工会小组有一名女工在孕期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白河王娜
王娜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也指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这并不排除以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他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和约定事
约定事由可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怀孕后将出国探亲,到时候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事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如《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27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不排除以其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中第4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你的那位朋友尽管怀孕,合同未满,但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单位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