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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引发官司“竞业禁止”呼唤立法

2023年10月27日

西安市首例因“竞业禁止”条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目前已由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对申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因此案涉及人才“跳槽”现象和行业竞争中须保守的“商业秘密”,而我国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故备受关注。

此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1998年10月,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竹公司)聘用张××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聘期为3年。1998年7月,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协议》。12月,张XX在未与新竹公司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出走,出任山东一相同业务公司的经理。新竹公司认为,张掌握有大量技术资料,而这些资料属商业秘密,应予保密。但张擅自“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无疑对新竹公司极为不利。据此,新竹公司向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张XX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雁塔区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已于日前作出了裁决。裁决裁定被诉人张XX偿付给申诉人新竹公司劳动合同违约金3000元。但裁决对新竹公司的经济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待此案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雁塔区仲裁委张志孝主任认为,要求从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限制其就业,就应付给从业者相应的报酬或补偿。而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合同并无补偿的约定,这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公平的。况且申诉人对被诉人泄露商业秘密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只是怀疑,而怀疑不等于事实。再者说,申诉人对于经济损失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所以裁决对于申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未予支持。此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完善,故而法律支持不了申诉人。张主任最后说,“跳槽”职工有保密的义务,但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最好能请劳动部门对合同予以鉴证。另外,用人单位在这方面也应有一套必要的防范措施。

目前,人才的“跳槽”现象在高新企业比较普遍,已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至于“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准其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生产与经营。这种对劳动者择业权加以限制的措施,显然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说,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必须是自愿的,而且应约定用人单位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在这方面,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不过,“竞业禁止”立法已成为现实的需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必会得到充实与完善。

本报记者 辛国强 范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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