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7岁的刘晓琼曾在1992年与所在单位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粮油食品站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嘉陵路、滨河路粮店承包。但商场如战场,刘晓琼承包的粮店亏损越来越大,只得向单位提出不再承包粮店、由单位重新安排工作的要求。但单位没有给她安排工作岗位,并停发了刘晓琼的相关工资待遇。
1999年11月17日,刘哓琼向广元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补发自己从1995年11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工资及利息2万元。广元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晓琼的申诉已超过受理时间,遂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刘晓琼只好诉诸法院。
今年3月底,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元市市中区城区粮油食品站向原告刘晓琼支付工资待遇5380元。
点评:
本案中,刘晓琼与广元市市中区城区粮油食品站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合同一经签订,即应严格履行。该单位不履行为刘晓琼安排工作的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发刘晓琼根据劳动合同应享受的工资及相应待遇。虽然刘晓琼四年来没有为单位付出过任何劳动,该单位也应根据《劳动法》及他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刘晓琼同期最低工资待遇。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