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因除名与单位发生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几个朋友的劝说下我已撤诉。但左思右想,还是想不通。近日,打算以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请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略阳 高飞
高飞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已撤诉后又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无明确规定。但由于劳动争议的许多程序性法律规范都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因此,对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若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直接引用或比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文件指出:“当事人撤诉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你若重新申请仲裁是可以的,仲裁委员会能够受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