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村民小组名义书字小字报送达各户,反映前任组长、会计贪污公款。前任组长、会计以无事实根据、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村民小组推上被告席,结果法院判令村民小组为俩原告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各1500元。这是镇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集体名誉侵权案。
镇安县镇城村二组村民吴波、冯增驹诉称,镇城村二组以他们任职期间贪污公款188938.47元为由,书写成小字报送达各户,给他们的名誉造成影响,精神上造成损害,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谦,恢复名誉,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镇城村二组原组长吴波、冯增驹同时卸任,该组部分村民反映二人有贪污问题,据此,永乐镇政府委托县审计事务所对二人任职期间财务进行审计,1997年1月审计结束,同年5月15日作出审计报告,没有认定二人有贪污问题。
(毛全博李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