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前几个月感到身体不适。后经检查,被确诊为苯中毒。请问,职工患职业病后应享受什么待遇? 宝鸡赵刚
赵刚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一)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治疗或疗养。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在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转移交新单位。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在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它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由原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