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雇用帮工,却不付帮工工钱。在帮工讨要工钱时,被委托人只得予以垫付,由此造成了被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日前,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护了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刘京和蔡金墩都是陕西省第四建筑公司的工人。1997年4月,刘京承揽了黄河委员会家属楼的木干活,委托蔡金墩找几个帮工。蔡从富平县美塬镇找来李永良等3人帮刘京干活。同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刘却拖欠李永良等人的工钱。在对方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刘让蔡给李永良等人垫付了1500元工钱。此后,蔡多次向刘催要此款未果,刘京仅于1998年3月12日立下一张欠据。索要欠款不成的蔡金墩只得向法院提出诉讼。
渭南市临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蔡金墩与刘京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对蔡要求刘归还债务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今年4月12日,临渭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刘京归还原告蔡金墩欠款1500元,并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