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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回避的现状:法律与现实的落差

由劳动合同的履行状况说开去

2023年10月27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都有着相应的具体规定。然而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视法律条规、任意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处置劳动合同、践踏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并不鲜见。由此而造成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和对立,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正视与关注。

首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与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也是劳动义务主体。劳动者有权享受应有的劳动保护、报酬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此提供条件与保障。但是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绞尽脑汁在合同上做文章,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千方百计予以克扣、削减。有的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动者看作“廉价的劳动力”,制定的合同条款相当苛刻,以“现在下岗人多就业难”或“赏你碗饭吃就不错了”之类的言论为借口,逼迫一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就范。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点是《劳动法》特别予以明确和强调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并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在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不规范使用劳动力,要么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要么订立内容无效的合同,以致于其法律责任不明确,一旦造成法律后果,却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特别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非法劳动力市场,里面的劳动关系相当混乱、复杂,劳动合同更无以谈起。有些机构或工程承包人临时雇用劳动力,不仅不订立合同,还拖欠劳动者的血汗钱。个别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即携工程款潜逃,丢下雇工们不顾死活。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认证,给司法追究带来难度。有的违法行为虽受到法律的制裁,却往往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遭逢执行难,使赔偿或经济支付等问题一拖再拖,劳动者的权益一损再损。这其中,一些下岗职工身受压榨、权益难以保障的状况尤其令人触目惊心。本报与《工人日报》先后披露的下岗职工李春亭给人帮工摔成重伤,虽然官司胜诉却难得到执行,以致于生活困窘、求告无门一事,即印证了法律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落差。

第三,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有效条件,具备法定条款上,否则就是无效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条款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恰恰在这些条款上,要么不规范,要么我行我素,要么有意与法律精神相悖离,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侵权事实。例如不少劳动合同都特别写明“伤亡概不负责”的内容。虽然这些合同当事双方都予以签字认证,但从法律意义上说,这却是一项无效条款,因为它不仅有悖于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签订合同所必须坚持的平等自愿原则。

另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侵权事实的形成和劳动争议的发生,其根源常常在于这些法律规定遭到了扭曲、违背,甚至是公然的践踏。

法律是人类的基本契约,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的劳动法规除符合国际惯例和人道原则外,还与我国社会性质相一致。它注重在事实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然而法律在现实中所遭遇到的尴尬、蔑视、歪曲与公然的挑战和践踏,的确令人忧思殷殷,深虑切切。诚然,使法律成为现实的必然准则,有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程。单以劳动方面来说,要建立和谐、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就必须尊重劳动法律,使劳动法律成为劳动生产实践过程中人人自觉恪守与履行的准则。除此之外,我们别无办法,也别无选择。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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