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因一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业已受理。但因种种原因审理已超过了法定时效,无法继续下去,后决定中止审理。请问,像这种情况能否中止审理?
宝鸡高波
高波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即仲裁机构的仲裁时效为60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也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事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规定仲裁时效的目的是促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了结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久裁不决而导致矛盾激化。但是,有些案件由于情况特殊,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确实无法结案的,可以适用中止审理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