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劳动者利益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也是构成劳动权益的最基本内容,因而法定的工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无疑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是最直接、最切肤的。透视工资制度在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种种落差,也无疑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我国工资分配的法定原则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对工资扣除的限制,等等。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原则与规定却常常遭到摒弃与违背,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正和侵权现象。
例如,《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可某县水泥厂职工在临近春节时领到的“工资”却是一袋袋水泥。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向职工支付的工资也是库存的化肥、农药等实物。有些针织厂、鞋厂将滞销的针织品、鞋袜等折价发给职工,让职工自行推销,用销售所得来抵充工资。诚然,一些企业的确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但不在如何盘活库存、提高经济效益上想办法,却在职工工资上瞎琢磨,不仅与法不符,也有违常理人情。
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职工,企业有权对其采取扣发工资的处理方式。但这样的处理并非没有限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1994]489号)第16条对扣发工资的处理方式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可以以劳动者的工资来支付赔偿金;(二)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三)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企业在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时,应严格依照这些条件扣除工资,而不能任意为之。有的职工稍有违纪违章行为或与领导有矛盾,就被企业停发工资、停发奖金;有的企业对职工提出不适当的赔偿要求,大大超出了职工个人的赔偿能力。如某厂职工李某带病上班,因精力不济,一时疏忽而将一精密仪器在加工零件时损坏,为企业造成4000余元的损失。为此,该厂停发李某半年的工资和奖金,同时罚款5000元。类似于这样的处理与处罚,不仅过当,而且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依据我国的法律精神,劳动者在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享受最低生活费的保障制度;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要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然而现实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某商场鞋帽柜组的营业员因未能完成承包定额,便被停发工资长达半年之久。尽管这些营业员付出了正常的劳动,却连最低的劳动报酬也难以享受。另外,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更是直接伤害了劳动者利益,破坏了劳动法律的严肃性。
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而劳动者也主要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得劳动报酬的。因此,严格执行法定的工资制度,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是现实的必要。对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亟需进一步的探讨与解决。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