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笔者翻看报纸、杂志,常看到一些商品促销广告中频频出现一个新名词:“解释权”。如手机广告中的“以当日店内标价为准,本公司享有广告最终解释权”;商场“买一赠一”活动中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这个“解释权”让人有些不明白。
按说,这个“解释权”是不应该在广告中出现的。一是广告中介绍的活动并不复杂,消费者完全能看得懂,何需你商家再来“蛇足”一下?二是从商业道德和法律角度来讲,商家告诉消费者的信息应该真实可靠、准确无误。既如此,还去“解释”什么?岂不多此一举?
如果商家认为在广告中还有需要向消费者“解释”的东西,那么,其广告的真实性就值得让人打个问号了,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完全的“知情权”。最近在报端看到一则消息:一位消费者拿着标有“解释权”的“特价优惠大酬宾”手机销售广告前去买手机,到了地方一看,售价的确比其它地方便宜,就兴冲冲交了钱。但交完钱选号时才发现,这里选号还要另加钱,这么算下来手机优惠的部分就等于变成了零。他于是质问商家。商家指着广告上的“解释权”说,他们的优惠只是指手机,并不存在与广告上不相符的事情。弄得这位消费者只好自认倒霉。看来,“解释权”背后往往藏着“猫腻”,而商家的这种“解释权”也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的。为了消费者的权益,这样的“解释权”还是早早收场为好! 范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