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企业兼职工会副主席,1998年10月当选,任期3年。今年四月,厂长提出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让我下岗,我不同意。请问,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能让其下岗吗?
城固 王英
王英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川题答复如下: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主席是代表工会行使职责的具体实施者。为了保护工会主席免受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打击报复,《工会法》第15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里包含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对于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随意将其调离目前的工作岗位;二是对于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应将其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时;三是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离本工作岗位或单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一级工会的同意,这里虽未涉及到你信中所谈的下岗问题,但情况是类似的。即在你任期未满的情况下,企业虽没有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但让你离开了工作岗位,并没有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是错误的。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让职工下岗或裁员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工会在其中发挥“缓冲阀”和“桥梁纽带”作用,这时让工会主席下岗,对企业、对职工都是不利的,对厂长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