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租赁的汽车变成赃车
1998年7月,咸阳莹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安亮出一块诱人的招牌,消费者只需交8—10万元的押金,每年只需交4000—6000元的租金就可以从该公司租赁到一辆神龙富康轿车。消费者在租期到期后要求还车,莹通公司退还全部押金,假如莹通无钱,租车者将不再交纳租金,无偿继续使用;如租车者不能及时还车,按每月300元计收租金,直至还车为止。
与此同时,陕西恒畅科工贸有限公司打出的招牌更诱人,每辆车只收6—10万元押金,不收租金。而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消费者租富康、桑塔纳一类的轿车,每辆车的日租金在260左右,价格上下浮动也仅限于10%,而莹通公司的日租金不足20元,恒畅公司还不要钱。两公司如此诱人的租车条件,一下子使200多名消费者圆了开车梦。
正当200余名租车人开着租来的轿车四处潇洒时,1999年11月上旬,他们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们告知,他们所租的车辆均是由莹通公司、恒畅公司利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陕西科隆机电有限公司、陕西海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诈骗来的,是赃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查扣。
天下掉下的“馅饼”倾刻间变成了石头,一下子将租车者砸蒙了。他们没有料到,莹通公司、恒通公司正是利用他们贪占便宜的心理,利用收取押金,钻分期付款购车这一新型消费方式的空子,迅速从汽车经销商那里骗购汽车,转手租赁,从而在西安做下了震动朝野的大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条款规定,消费者与莹通公司、恒通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因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王武名
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