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为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而实施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出现了一种值得引起重视的现象: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这种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劳动关系的混乱和用工的不规范,产生了一些问题,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亟需有关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从加强劳动管理人手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开工不足,很多职工没有活干,形成了事实上的“下岗”。其中有不少人在与原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社会上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这就是隐性就业。此种现象在一些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中尤其普遍。隐性就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关系混乱,权利义务不明确。从业者一方面与原单位维持着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两个用工主体。由于从业者与新用人单位并无可资遵循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与纠纷,极易出现原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相互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的情况。而且在劳动用工制度上,这也是不规范的。另外,这也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明确,造成了权利义务不能对等的事实。有些企业为离岗人员代缴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金,但这些职工却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而新的用人单位又不承担这方面的义务。有的企业则将自己与离岗从事隐性就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视为事实上的终止或“死亡”,不承担对这批人员的义务,由此又引发新的纠纷。我省商洛地区某修配厂由于几年来效益一直不好,长期放长假,职工纷纷外出打工。该企业在实行改制过程中,要求职工集资入股,但对相当一部分外出打工人员并未予以通知。有些职工闻讯后回厂参股,却遭到企业的拒绝。该厂一职工离岗后曾先后在多家单位打工,后因病失业,加之花销医疗费甚巨,生活比较困难,便向原企业要求报销医疗费。对此,企业既感到难以认可和接受,也感到头疼。
在企业下岗分流的同时,一些在职职工擅自离岗却在社会上没能找到工作,成了“两不找”人员,导致了“隐性失业”的存在。隐性失业人员由于享受不到正常的劳动权利,在社会上处于游离状态,极易成为不安定的因素。有的职工长期在外,与企业久已失去了联系。有的职工多次接到厂方要求其回厂上班的通知,却不愿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职工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常常因为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而不能上岗工作。这批失业人员的愿望和要求都比较复杂,但由于多数处于无着无落的境地,容易感到心理上的失衡。
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现象,有必要加大劳动管理的力度,明确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有关方面应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使劳动者的权益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另外,努力推动再就业工作,对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