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所在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等发生争议,本是普通的劳动争议,但就是这样普通的劳动争议,却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屡经仲裁,几上法院,成为一场旷日持久、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使职工个人和企业都承受着沉重的精神困扰与经济负担。时至今日,争议的双方仍相持不下。
今年50岁的段少康是宝鸡市渭滨工艺美术厂(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厂)职工,而工艺美术厂是家仅有几十名职工的小型集体企业。1993年3月9日,工艺美术厂与段少康签订了一份半年调走的协议,协议规定“经研究同意段少康在1993年10月1日前调出,在这期间,不需请假,如按期调出,厂方无条件同意调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厂里将无条件予以除名。”1994年6月7日,按照这份协议,厂方作出了将段少康予以除名的决定。对此段少康不服,于1996年3月22日申诉至渭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调走协议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不予支持,遂于同年7月8日依法裁决撤销工艺美术厂对段少康的除名决定,恢复其厂籍并安排工作。
这一裁决生效后,段少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当事双方在具体问题上严重分歧,使得此事一波三折。1996年10月16日,工艺美术厂以旷工为由,再次将段少康予以除名。此后,为这个“除名决定”的是与非,为追索工资报酬,双方均频频诉诸法律,打仲裁、上法院,各执一词,相持不下。经过仲裁裁决和一次次的法律诉讼,段少康保住了自己的劳动权利,但他与所在单位的争议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化解,反而愈来愈激烈,种种新的纠纷又接踵而至。
1999年6月22日,工艺美术厂与段少康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工种为木工,并送其去宝鸡市家具工艺美术厂劳动服务公司学习三个月。在段少康学习期满后,厂方于10月9日安排他制作大座屏。但段说自己干不了,一直到10月27日均未能正常工作。厂方认为段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解除了与段的劳动合同。
12月3日,另有一番说词的段少康向渭滨区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工艺美术厂解除自己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补发10月9日以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过审理,仲裁委于今年1月24日作出裁决,撤销了工艺美术厂关于解除段少康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裁决工艺美术厂支付段少康1999年10月9日以后停发的福利待遇和3个月的取暖费。
但段少康认为仲裁的结果并没有解决他与厂方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遂于2月1日向渭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艺美术厂补发1999年10月9日以后所欠自己的工资,同时支付月工资25%的经济补偿。对于段少康的诉讼,工艺美术厂不仅积极应诉,而且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从而,双方之间的分歧、对立与纠纷随着事态的发展进一步升级和激化。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