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厂召开的职代会上,一项议案被职工代表否决。但厂长在会上向职工代表稍作解释后,仍令有关部门按议案予以执行。
这种用“解释”替代“决议”或“决定”的现象决非个别,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企业法》第46条规定: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这里指的是依法表决通过后的“决议”或“决定”,而决非未通过或仅作了解释的“议案”。
本来,职代会在表决某项议案前,将议案通读几遍,请领导对议案中的有关条文作作解释,以便让职工代表更好地理解,确实是开好职代会的一种有效方法。但解释只能是解释,它与决议或决定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本不能替代决议或决定。而议案一旦被职代会否决后,企业领导就应认真听取职工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再由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这样的“决议”或“决定”才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才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才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时至今日还会出现这种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把个人意愿强加给职代会的用“解释”替代“决议”或“决定”的现象呢?说穿了,主要原因还是某些企业领导思想素质不高,群众观念不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意识淡薄。他们仍然视职代会为“花架子”,未把职代会当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而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则提醒我们:继续加强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意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意识、以法治企意识,仍是当务之急,不可有丝毫忽视。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