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也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为了保障广大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与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作出过具体规定。然而令人遗憾与值得关注的是,现实中下岗职工的权益依然屡遭侵犯,使法律条文意义上的权益往往得不到真正而切实的体现。
例如,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一些有具体情况的职工下岗。然而现实状况是,有的职工配偶方既已下岗,自己却也被所在单位“裁”掉;有的女工与丈夫离异,需抚养幼小的子女,也被单位安排下岗。宝鸡市一企业曾出现过一家九口人,七个人被下岗的怪事。还有我省某建筑公司女工朱某,丈夫是残疾人,几年前就在单位放了长假,家庭生活本来就很困难,可朱某照样在去年3月也被单位“放了假”,每月仅能领到50多元钱。一些企业在处理职工下岗分流过程中,不问青红皂白,不分具体情形,不顾政策规定,我行我素,“嘁哩咔嚓”一刀切,难免会“切”中职工的痛处。而一些受特殊照顾的职工,如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和省级以上劳模等,也常常难逃这“一刀切”的厄运,从而失去了由法律政策予以特殊保护的一些权益。
被抛向市场大潮自谋生路的下岗职工,无疑是社会中较为困难的一个群体。对于他们,在法律予以一定倾斜的同时,整个社会也应给予更多的关爱与扶助。但正如太阳底下也有阴影一样,的确有一些社会现象令我们触目惊心。但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迫使我们不得不去面对、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实现法律与现实的一致?如何实现社会最大程度的公正?
女工易××,33岁,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一个天真可爱的女儿。1998年7月,易××下岗后被迫去一家私企打工。不料祸从天降,由于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双手被卷闸机绞伤,成了残废。从此,为了医疗救治,为了官司诉讼,小小的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还有下岗女工任某,在南方打工时,因与公司保安人员发生争执,被保安连掴了几个耳光,并遭到几名保安当众推来搡去、扯坏外衣的凌辱。在肉体上,在精神上,任某都忍受了不堪忍受的痛苦与伤害。
下岗职工的权益涵盖了方方面面,而与这方方面面相关的法规、政策在现实中履行得如何,的确是下岗职工权益保障中的核心问题。譬如说,按目前的政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可不少家境贫寒的下岗职工子女却享受不到这种照顾性政策,常常面临辍学的威胁。还有,对于下岗职工的确认,都有一定的形式和基本程序。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可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然而事实上,不少企业长期停产,厂方采取“息工”、“待岗”和放长假等方式,使职工陷入“隐性下岗”的泥潭。这批职工由于没有被确认“下岗”身份,也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和待遇,而无着无落。这部分处于社会边缘化状态的人员,其权益最难得到保障。
看来,如何使国家的保障政策成为具体的现实,如何消除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的不平衡与落差,还需要做大量切实的工作,进行长期深入的探讨。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