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在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这包括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吗? 咸阳姜一平
姜一平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陕政发(1999)9号文件规定了对一些特殊人员的照顾政策,具体内容是: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仍按规定实报实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要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工作,在保证医疗待遇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控制不合理的支出和浪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比例应高于在职职工。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时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也应给予照顾。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上的规定执行。
5、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6、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已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县(区),其医疗费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列支。7、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企业职工亲属享受半费医疗的人员,其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原渠道列支,由原单位管理,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