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本着共同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的原则,积极妥善地安排广大残疾人就业,既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为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单从我省来看,如何使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如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于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记者了解,我省现有各类残疾人17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其中贫困残疾人有15万多人。为了使广大残疾人自立自强,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省政府早在1995年7月13日就发布了《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办法》,今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就业办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然而尽管法律和政策言之凿凿,现实中的履行情况仍有不小的差距。
记者在对宝鸡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采访时得知,尽管截至1999年底,该市已按比例安置残疾人1546人,收取就业保障金100余万元,但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不少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配合不主动,有的单位既不愿安置残疾人,又不愿缴纳保障金,能拖就拖,影响了整体工作的进程。譬如宝鸡市某一大型企业既不安置残疾人,也多年拒绝缴纳保障金。还有的企业以负有工伤或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在职职工人数来顶替残疾人,希图蒙混过关。有的企事业单位虽然名义上安置了残疾人,但要么不给残疾人工作岗位,要么让其从事力不能及的工作,迫使残疾人处在无岗、息岗的境遇之中。甚至个别企业在减员增效过程中,以“影响企业形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等借口,首先将残疾职工“裁”掉。从这些现象来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绝不应是一句空话,各企事业单位对此都有着自身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在今年5月底召开的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上,程安东省长强调:所有单位都要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安排就要缴纳就业保障金,这是全社会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能特殊。法规也好,政策也好,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而只有切实履行起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严格依法行事,才能实现法律与现实的契合、一致,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