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厂有个职工在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责任对等。在对待这位职工的定性上认识不尽一致。请问,像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咸阳刘思越
刘思越同志:
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事故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伤残职工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
1、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九项“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从逻辑关系上讲,“主要”与“非主要”是一对矛盾,不是“主要”即“非主要”。而交通部门认定为“对等责任”,而没有认定为主要责任。所以,职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
2、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双方负对等责任,说明双方“都负有重要责任”,而不是“都负有主要责任”。这里职工只承担50%的责任,没有大于对方责任,属非主要责任。
3、从立法原则上讲,《劳动法》重在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之我国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明显的主要责任。
以上三点说明,该职工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只承担50%责任,并未大于对方,属非主要责任。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九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