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女儿在校服毒身亡,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镇安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学校疏于管理作出一审判决,由学校赔偿死者及原告经济损失17859.88元。
回龙镇青坪村村民游运梅在回龙中学初二(一)班就读的14岁女儿,曾向同学流露过轻生念头。1999年11月2日下午,她托同学买回一瓶“闻到死”毒鼠药,次日下午下第二节课时,将毒药服下,上第三节课时毒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长认为校方负有责任,在与校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女儿丧葬费等费用29766.46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4万元。回龙中学以学校对学生负教育管理之责,而并不负监护责任,学生服毒自杀,学校无过错,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女系未成年人,被告回龙中学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但对在校学生应承担监护责任;原告之女生前在校曾流露出轻生的念头,但学校未留意,也未及时告知家长防范,有失查、疏于管理之责,故被告对原告之女自杀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女儿生前一系列反常情况,也有失查和教育之责,应相对减轻被告责任。遂判决原告女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原告的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9266.46元,由回龙中学赔偿17859.88元(已付1500元),原告诉讼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