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8月1日起,全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地市上划和中央下划单位,不含地质勘探、设计研究单位的在职工人)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按照该方案,职工医疗发生的费用,属小病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负担,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属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含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基本医疗费用和补助医疗费用组成,依据职工不同工龄,按本人工资收入前4项的一定比例记入:工资1—10年的,记入6%;工龄11 —20年的,记入8%;工龄21—30年的,记入11%;工龄31—40年的,记人15%;工龄41年以上的,记入20%;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养老金的20%记入。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等。
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大病住院和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个人起付标准和财政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以后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0年暂定为30000元。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账户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0%,财政负责80%;工龄在20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保健对象医疗待遇不变,职工因公(工)受伤的医疗费和女职工生育费不纳入医改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