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深化改革中,企业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的事时有所闻,工会主席在任期内被无端罢免、随意调动的事也屡屡发生。笔者认为,除了有的企业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政治素质不高外,一些工会干部缺乏依法“自卫”的意识,也是造成这类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消。”“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但我们的一些工会干部为什么明知是违反《工会法》的事却不敢吭声,不敢向上反映,不敢依法力争呢?究其原因不过有三:一是有的工会干部虽然被调动了,但却到了有“实权”的部门,所以面对违法侵权的行为,因私心作怪而不愿吭声。二是怕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了会被说成是“不支持改革”,或认为决定已作了,讲了也白讲,不如“服从组织分配”。三是怕得罪了党政领导,讲了反会落个差部门、差工作,或怕今后“穿小鞋”,遭到打击报复。
在企业改革中稳定工会组织,稳定工会干部队伍是不容忽视的,法律的严肃性是不容侵犯的。所以笔者认为,工会干部应有依法“自卫”的意识,要有一心为公无私无畏的精神,要敢于与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当然,有关上级党组织、工会及有关部门同样应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勇于维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不然的话,工会干部的依法“自卫”是难见成效的。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