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不知晓”的情况下,接受治疗的照片能否在医院墙上悬挂,这算不算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近日成为西安东方机械厂女工倪年花与西安某医院椎间盘病科争执的焦点。为此,她已将对方告上碑林区人民法院,请判令对方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
8月9日,倪年花和丈夫到报社陈述了她的遭遇:她称自己患腰疼病,经四医大西京医院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于1992年12月15日到阎良某医院治疗,同年12月19日由该院大夫给作了手术,六日后出院回到西安,共花费了734元。
然而从阎良回来后,她发现病症并未消失,且疼痛难忍,不能下床,生活难以自理,即给该院去信反映,该院回信答应免费再次给予治疗。她没有同意,后到东郊某职工医院再次接受手术治疗近3个月。术后直到现在一切正常。
她病好后,给医院和当地卫生局分别去信,反映在阎良治病未愈的情况,要求妥善处理此事,因未获满意的答复,此事也就到此为止了。
谁知到了今年年初,她一朋友到西安某医院就诊,见到椎间盘病科在走廊上挂有广告牌,内有她四张照片,其文字说明大意是:西安某机修厂女工倪年花患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十分严重,未到我院治疗前,站立的腰直不起来,人平躺在床上腿抬不起来。经过XX主任(记者注:即阎良为倪治疗者)治疗后,腿也抬起来,腰也站直了,其治疗效果十分有效,为患者解除了痛苦,重新恢复了健康。因当时忙于他事,未及顾及此事。到五一前后,又有熟人告知她该广告牌挂有她的照片,并问她是在西安这家医院看好的吗?这才引起她的重视,并抽空到医院一看,方知当年给她治病的医院已与西安某院合作开科,该科的广告牌上挂有她在阎良接受治疗情形的四张照片。之后,她找到XX提起照片之事,但他无丝毫歉意,借口有事走掉,她在此处等了1个多小时也再未见到他。于是就将此事诉之于法院。
倪年花再三强调这家医院在其治病期间,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偷拍了照片,本人毫不知情。尤其不能容忍的是在阎良根本没有治好病,反而将其照片作广告为其招徕病人现身说法,达到商业盈利的目的,给她身心带来很大的损害,院方理应停止侵权予以精神赔偿。
接到这一投诉,记者采访了西安某医院的那位专科主任。他对于倪年花反映的问题,也有一套说词。他承认展板上采用了倪的照片属实,但绝非为倪所称的用在“广告牌”上,而是主要展示该科的科研成果,而且是在科室内部,在其展版上并非倪一人的照片,还有其他病人的照片。因不是用于商业广告,又未在媒体发布,根本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范畴。
这位主任还让其助手拿出倪年华在阎良住院时的病历、B超,证明倪在该院已病状由阳型转为阴型,明显好转;所用四张照片均是用闪光灯拍摄,倪曾予以配合,姿态为摆布的,并非“偷拍”和“不知晓”,否则在室内难以拍到如此效果。他还另拿出一张倪在出院时与他们的合影,证明倪是康复出院的。至于回去后病情复发也有可能,他们曾回信愿为其免费治疗,但遭到倪的拒绝。他还拿出与西安某院合作协议书,证明自己确为国家正规医院,绝非“江湖医生”、“野大夫”,对于倪年花的要求绝不能接受。
据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谁是谁非,法断是非”,让我们等待此事的进展吧! ■本报记者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