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患矽肺病Ⅱ期的职业病患者,现已到企业规定的内退年龄。省上原来规定的顶替政策,不知还是否执行?请予答复。
耀县旭明
旭明同志:
关于家居农村的工人退休、退养时有关子女招工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劳[1988])5号文件作了具体规定,陕西省原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商业厅以陕劳人计发(1988)172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当时规定: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50岁,女工在45岁以上,又是本单位富余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经批准退养回乡的老工人,可以按招工规定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在的城镇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对此,陕西省劳动厅、公安厅、商业厅陕劳发(1993)469号文件又将退养顶替的时间延长至1966年底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这一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据此,你临近退休,顶替政策已停止执行,你应鼓励子女好好学习,参加某种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到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进行应聘。